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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聊天记录也是证据
2015/6/26 阅读次数:[26461]

  家住广州的刘女士在起诉中称,2008年8月2日,其花2.4万元购买了两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幼犬,通过QQ上一个关于犬驯养的群认识了苏某,得知苏某在北京通州有一个犬舍,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、训练,并带犬参加比赛,经过两人网上协商,决定由苏某对一只雪橇犬celia进行训练,刘女士支付每月3500元的管理费。

  2009年3月24日,刘女士通过空运将celia运到北京,苏某委托的张先生将犬领走。这之后二人每天在网上通报celia的情况。

  2009年4月11日,苏某突然说celia死在笼子里。由于刘女士无法到北京,最后celia由苏某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最后火化。

  诉讼中刘女士表示,由于celia死亡一事无法与苏某达成一致意见,只好起诉,要求苏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、返还寄养费4500元、精神损失5000元、托运费1880元,总计61380元。

  苏某本人未出庭,其代理人表示苏某并不认识刘女士,没有与其聊过天,更没有为其保管狗,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审理中,刘女士提交了汇入苏某帐户的4500元电子银行记录、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。

 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,虽然苏先生对刘女士所述事实均不予承认,但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,原告可以知悉被告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、银行帐户,还向其付款,同时聊天记录反映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,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由被告负担。

  由于苏某不提供任何证据,不能证明其受到原告的款项有其他根据,故法院认定刘女士与苏某经网络聊天协商,确立了刘女士的雪橇犬交苏某管理、培训以便参加比赛的协议。但在苏某管理期间雪橇犬死亡。由于苏某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义务,推定属于其保管不善,因此应当对刘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 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赔偿刘女士12000元,并返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。

 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。

  针对本案情况,主审法官程屹认为,现在通过网络沟通达成意向确立合同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,这使得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直接证据存在一定困难,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。当事人应当将协商和履行的全部过程的所有材料都保存下来,在诉讼中全部间接证据相互连贯可以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。

(出处:中国法院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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